警惕!五种第三方支付侵财犯罪
手机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在日常交易中被广泛使用,而以侵入他人支付账户盗窃钱款的案件也随之而来。由于第三方支付领域的复杂多样,犯罪行为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大致可以将案件细分为五类。 路 1、侵犯第三方支付账户内余额 【案例一】被告人刘某某趁同住该处的远亲被害人夏某不备,将夏使用的手机电话卡窃走。后利用该电话卡将夏支付宝账号的密码重置,将该支付宝账号内的余额以转账、向他人付款等方式支取花用,共计2.8万余元。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中,行为人直接侵犯了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余额钱款,没有涉及绑定的银行卡等其他资金账户。 2.侵犯第三方支付账户所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 【案例二】被告人王某某在某“德克士”快餐店借用被害人杜某某的手机后,趁被害人不注意,采用短信验证获取支付密码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法,分两次将被害人手机支付宝账号绑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内的人民币转账至被告人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共窃得人民币2800元。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例中, 行为人利用第三方支付账户作为撬动银行卡内资金的工具,侵犯了第三方支付账号所绑定的银行卡内的资金。 3.侵犯第三方支付所关联信贷资金 【案例三】王某在途经被害人段某某房间时见房内无人,遂操作段某某留在房内的手机上的支付宝软件,通过支付宝账户的“蚂蚁借呗”功能,假冒段某某名义申请个人消费贷款5000元,并随后转账至自己冒名注册的支付宝账户使用。一审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中,行为人利用支付宝等公司对受害人的授信额度,冒充被害人利用花呗、借呗等信用工具套取信贷资金,用来消费、取现等。 4.侵犯第三方支付所关联理财产品 【案例四】被告人田某借用同事韩某某的移动电话机,利用该移动电话机号码绑定了韩某某余额宝账户的功能,通过找回密码的方式获取韩某某余额宝的密码,先后五次将韩某某的余额宝账户内及绑定的平安银行卡内的钱款转入其本人账户,合计人民币7.4万元。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3500元。 案例中,行为人冒名登录被害人的余额宝、基金等理财账户,赎回基金份额到第三方支付账户,再将所得钱款非法转移至自己账户或直接消费花用。 5.注册第三方支付账号并绑定银行卡非法取财 【案例五】被告人赵某某在事先已骗得范某农业银行卡相关信息及身份证号的情况下,以借用范手机的名义,操作使用范的手机将其微信账号和上述农业银行卡绑定,还在其自己的手机上注册了以范为名的支付宝账户并绑定该农业银行卡,后分别将范上述农业银行卡内1.1万元转入范的支付宝账户及微信钱包内,再将上述钱款转至其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及微信钱包内。一审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中,被害人手机号码原本没有开通第三方支付账户或者虽已开通但没有绑定银行卡,行为人用该手机号注册第三方支付账号并且绑定被害人银行卡,进而非法获取被害人银行卡内的钱款。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侵财犯罪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1、此类案件中,第三方支付发行机构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信用卡、理财公司、贷款公司通常具有绑定关系。 2、此类案件的作案手法大致有冒用型和注册、绑定型两种。上述的前四类侵财行为属于冒用型,即行为人直接冒用被害人名义登录第三方支付账号实施多种侵财行为;第五类侵财行为为注册、绑定型,行为人除了冒用之外还增加绑定银行卡的行为。 3、此类案件的侵财对象主要有账户余额、银行卡内资金、信贷资金、理财资金四种,不同案件中第三方支付所关联的公司成为司法定罪的重要依据。 第三方支付侵财犯罪也给我们生活带来了隐忧。了解犯罪行为,警惕生活中的侵财犯罪,防范侵财行为的发生,可以让我们在充分享受现代生活便利的同时,更好地保全我们的财产安全。 部分素材来源:搜狐、正义网、大风号、江苏检察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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